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

2026-06-08 12:25: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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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

各县(区)人民政府,漳州、常山、古雷开发区管委会,漳州台商投资区、漳州高新区管委会,市直各单位:    《2021-2024年度漳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》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      漳州市人民政府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1年8月18日

2021-2024年度漳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

      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市广大运动员、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,勇创佳绩,为漳州增光,根据《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<福建省体育运动员奖金奖励办法><福建省体育教练员奖金奖励办法>的通知》(闽人发〔2008〕155号)、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参加第十八届亚洲运动会、第三届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奖运动员、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决定》(闽政文〔2019〕89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      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代表漳州市、福建省参加重大的国际级、国家级和省运会比赛,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、教练员和相关保障单位及人员。     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,是指注册为漳州市属并注册为福建省属(户籍地不限),按《福建省第17届运动会规程总则》计牌计分给漳州市的运动员。      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,是指运动员参加赛会前,直接负责运动员训练、指导半年以上的教练员(含团队)。其中,对运动队建设、运动员教学和管理起主要作用的为主教练员;在教练员合作团队中起助手作用的为助理教练员。      输送教练员,是指将运动员输送省级以上运动队前,直接负责其初级训练、指导一年以上的教练员(含团队)。其中,发现并对运动员进行启蒙阶段基础训练、指导半年以上的教练员(体育教师)为启蒙教练(体育教师)。      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输送单位,是指输送教练员所在单位,对获奖运动员成长服务保障的建制单位。      相关保障单位及人员,是指输送单位和省运会代表团、青运会代表队的行政、医务和后勤等有关人员。      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项目,是指五人篮球、十一人足球、室内排球等三大球项目。其中,由教练员据实确认的首发上场队员为主力队员,其他参赛队员非主力队员。      团体项目,是指三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体育项目。      第七条 在奥运会、亚运会、全运会、青运会、省运会五个综合性运动会,或者在世锦赛和世界杯赛两个单项比赛(仅限奥运项目和武术项目,下同)中获得下列成绩的运动员,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。     (一)比赛成绩奖:获得前8名的奖励标准见附表(详见附件一);     (二)创纪录奖:创世界纪录的奖励10万元/人,创全国纪录的奖励5万元/人;     (三)资格奖:入选奥运会资格的奖励5万元/人。     省运会集体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按前款第(一)项的50%奖励。     第八条 省运会教练员参照第七条第(一)项的标准奖励,具体如下:    (一)单个项目教练员按对应标准奖励;    (二)集体项目主教练员按对应标准3倍奖励,助理教练员按对应标准奖励;    (三)团体项目主教练员按对应标准2倍奖励,助理教练员按对应标准的40%奖励。    奥运会、亚运会、全运会、青运会、世锦赛、世界杯赛单个项目教练员按对应标准的60%奖励;集体项目和团体项目均按对应标准奖励,并由教练员团队分配奖金,不再追加奖励。    第九条 输送单位按所输送运动员获得奖励总额的50%给予奖励;输送教练员(含团队)按第七条第(一)项的标准的40%奖励。其中,运动员在接受输送教练员训练之前有接受其他启蒙教练员训练的,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按7:3分配所得奖金,不再追加奖励。     奥运会、亚运会、全运会、青运会、世锦赛、世界杯赛中的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,只给予首次比赛奖励。     第十条 组织代表团、代表队参加省运会、青运会做出贡献的行政、医务和后勤等有关人员,按照运动员、教练员获奖总额的15%给予奖励,具体奖励实施办法由代表团、代表队制定并实施。    第十一条 残疾人运动会的奖励实行“同级别比赛同标准奖励”。省级残运会运动员以市代表团报名的运动员为准。残疾人运动员的教练员训练、指导至少三个月。奖励对象参照第七条至第十条执行。    第十二条 在省级、国家级、国际级特奥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的,按照第十一条对应标准的50%给予奖励。奖励对象参照第七条至第十条执行。    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。    第十四条 获奖对象必须按照《奖励实施程序流程图》(详见附件二)申请相应奖励。    第十五条 违反赛风赛纪的,一律不予奖励鸟栖沙岩比赛预测。    第十六条 各县(区)人民政府、开发区(投资区、高新区)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。    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。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发生的奖励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。 附件:1.获得前8名的奖励标准 2.奖励实施程序流程图